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9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月1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如前述㈠至㈢款有欠缺,即屬上訴不合程式,經裁定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可以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依前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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