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63號聲請人 丁李秋月 即福祥不銹鋼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正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丁李秋月即福祥不銹鋼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商業登記資料。(本件聲請,台端所附之票據號碼277733號本票,其指定受款人為福祥公司,而非丁李秋月即福祥不銹鋼行,亦無福祥公司之背書。)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