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永豐 代理人 趙禹任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 一郎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4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除加裝輔助雙後輪之機車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有效保險,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機車行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再者,債務人名下機車車齡已逾7年,且為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故不予變價;另名下存款均低於百元,價值甚微,無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實益,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附卷可稽。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7年5月3日雄院和107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2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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