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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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3號債權人 楊朕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畢麥斯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退回壓金本票三十二張」之請求是否
有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㈣確認債務人畢麥斯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確認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請求標的聲明自契約結
束起算不明確)㈥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40,000元之計算式。
㈦提出全部32台合約標的之租賃合約書影本。(因台端僅附
其中2台合約標的之租賃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