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2號債權人博昱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9年6
月19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