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3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