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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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884號聲請人甲○○即 張欽益 繼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