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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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異議人嘉士精密機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永清 共同代理人 蔡昆洲 律師
張岑伃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湘芸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12年度司裁全字第628號裁定提出異議,並為聲請之擴張,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及擴張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異議及擴張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異議人吳永清胞姊,任職異議人嘉士精密機電有限公司(下稱嘉士公司)財務經理,負責公司會計、財務出納、接洽客戶等業務,並保管嘉士公司及吳永清物件,竟自民國107年間起,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挪用異議人款項如下:㈠從嘉士公司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之帳戶(下合稱為系爭帳戶)轉匯共計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5,000,000元、美金1,475,032元至其個人帳戶。㈡從系爭帳戶提領現金共計23,195,805元、人民幣1,050,000元、美金120,000元。㈢於107年10月17日從吳永清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匯美金124,897元至其個人帳戶。相對人挪用款項換算新臺幣共計88,113,615元,異議人得請求其返還。又相對人每月薪資僅45,800元,與上開債務差距懸殊。且其於112年6、8月間密集前往歐洲、美國,異於往常作息,並於同年9月1日倉促離職,攜走嘉士公司重要文件未完成交接,恐已安排脫產及潛逃海外,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88,113,615元範圍為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伊之聲請(下稱原處分),顯有違誤,請求廢棄原處分,准許假執行之聲請。又異議人嗣後查悉關於上開㈠部分,相對人自103年間起即從系爭帳戶轉匯款項至其個人帳戶,總共14,078,155元及美金2,216,467.59元,是異議人得請求相對人返還之挪用款項換算新臺幣計為121,011,205元。爰擴張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21,011,205元範圍為假扣押等語。
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
三、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挪用121,011,205元乙節,業據提出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見司裁全卷第25、26頁)、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同上卷第27至39、155、156頁、全事聲卷第21至29頁)、玉山銀行取款憑條(司裁全卷第41、135至154頁)、玉山銀行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同上卷第43至51頁)、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同上卷第53至100頁)、國泰世華銀行美金交易紀錄單(同上卷第101至112頁)、國泰世華銀行人民幣交易紀錄單(同上卷第113頁)、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15至133頁)、國泰世華銀行取款憑條(全事聲卷第17至19頁)、國泰世華銀行取款憑證(同上卷第31頁)、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同上卷第33至38頁),固堪認對於假扣押之金錢請求有所釋明。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異議人係提出嘉士公司變更登記表、勞保被保險人加保名單為據(見司裁全卷第21至24頁)。揆諸上開資料,僅知相對人於嘉士公司之出資額為1,250,000元,任職該公司投保薪資為每月45,800元,難謂其財產及收入之全貌顯然低於異議人之請求金額。異議人並未釋明相對人有逃匿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等情事,或如何有瀕臨無資力或其既有財產與異議人之債權相差懸殊之情形,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難認異議人對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異議人對其聲請假扣押之原因,既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得信其主張大致為相當,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仍不應准許假扣押之聲請。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擴張聲請部分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異議人之異議及擴張之聲請均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敏如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全事聲 字第 39 號裁定(112.12.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裁全 字第 6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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