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22號聲請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8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