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宏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宏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宏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楊宏瑞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7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28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1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1月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8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