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0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張阿忠 、 張阿岳 、 張天增 等三人之繼承系統表及該三人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若該三人之繼承人中嗣後亦死亡者,並提出該死亡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死亡者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前。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