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983號聲請人即陳報人 温漢庭
温稚柔 陳秀蓮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温忠麟 (亡)上列聲請人即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温忠麟於民國101年11月1日死亡,聲請人即陳報人3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此有渠等全戶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又查,聲請人渠等業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乙節,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並有裁定在卷可稽,是依前揭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渠等已向本院依法陳報遺產清冊,從而,聲明人再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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