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志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志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志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105年11月18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4年及2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35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7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