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柯怡伶 檢察官代理人陳惠倩
賀文群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林阿標 及 林正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林阿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0號)及林正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0號)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林阿標於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生,林正德於00年0月0日生,均設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惟林阿標於73年9月24日失蹤,林正德於72年1月15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經臺南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派員訪查 林長妹 即林阿標及林正德之姊,據林長妹稱伊母親已於72、73年向警方報案二人失蹤,不知其等行蹤等語。
又經臺南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派員至臺南市○○區○○里○○000號向住戶及鄰、里長訪談,其等均表示不知林阿標及林正德之行蹤等語。復查無林阿標及林正德之入出境紀錄與健保資料,是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山上區戶政事務所函文暨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函暨訪查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函暨查訪報告表等資料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職權逕行對失蹤人林阿標及林正德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