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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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31號聲請人 周學珍 上列聲請人因 周祥進王蜜林 間請求離婚事件(108年度婚字第
207號),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108年度婚字第207號離婚事件進行情形。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非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而聲請閱覽上開案件卷內文書,未據釋明其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等情,有109年9月25日閱卷聲請狀在卷,茲本院於109年9月29日函請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上開補正通知書於109年10月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之送達地址,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顯見聲請人不得聲請閱覽卷宗。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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