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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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985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徐國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