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夢容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 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00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72號;併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1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08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622、1662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3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4、4745、10592號,臺灣 新北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827、25453、25874、41936號、112年度偵字第26770號、112年度偵字第42636、43388號、112年度偵字第47136號、112年度偵字第58264號、112年度偵字第6606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606號、112年度偵字第507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簡夢容經原審認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原審經調查、審理後,認定被告簡夢容已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是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間之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將附表(即原判決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嗣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各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因而受有財產損害。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再透過網路銀行之功能,將被害人之款項轉出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而認定被告所為,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二、被告上訴及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中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88頁筆錄),檢察官並未上訴,故依據前述法律明文,本案被告上訴範圍及本院審理範圍,僅及於原判決之刑之部分。
三、處斷刑範圍變動:㈠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前之規定,行為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合於減刑要件。依修正後之規定,限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而使減刑之要件更為嚴格。故修正後之法律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規定。
㈡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經核原審此部分認定並無違誤。
㈢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幫助洗錢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因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犯洗錢罪,故原審未及審酌前揭洗錢罪減刑之規定,所為處斷刑範圍之認定即有違誤,因此所為之宣告刑即無可維持,被告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減刑後,從輕量刑,其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所定之宣告刑撤銷。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將系爭帳戶資料交付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取得帳戶之某詐騙人士從事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行,致使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更提高犯罪偵查追訴之困難,危害交易秩序與人我互信,並造成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多達22人受有實際財產損害(合計損失超過百萬元),被告犯罪情節非輕,且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犯行,但終究已於本院坦認全部犯行、表達悔意,並曾獲附表編號15之告訴人 陳建彬 出具撤回告訴狀表達原諒之意,但被告仍未能與其他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等諒解,幾乎未能彌補其所為造成他人之金錢損失,然被告犯後態度仍非惡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此前僅有酒駕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現需扶養父親,曾在夜市打工但因受傷而無法繼續工作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參酌到庭之告訴人 王婉寧 、 巫沛諠 、 陳佑輔 、 柯俊廷 、 黃寬銘 等人之意見,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提起公訴,檢察官何蕙君、黃瑞盛、陳竹君、林婉儀、江金星、 吳錦龍 、 賴建如 、 陳旭華 、 黃孟珊 、 陳詩詩 、 王凌亞 及 李允煉 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盛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即原判決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偵查案號詐欺時間/內容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出處(詳原判決)1 賴震宇 桃園地檢112年偵字第12572號111年10月15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於臉書社群平台刊登附有LINE通訊軟體帳號連結之投資廣告,待賴震宇點擊加入好友後,便佯稱透過「NFTTRADING」交易平台投資、加碼投注方能領出獲利等語,致賴震宇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6日下午6時58分許1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2 葉韋志 (提告)彰化地檢112年偵緝字第415號111年10月7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Twitter社群以及LINE通訊軟體與葉韋志聯繫,並佯稱加入投資虛擬貨幣網站購買交易點數猜測標的貨幣漲跌以此獲利等語,致葉韋志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5分許10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7分許30,000元3 陳慧螢 (提告)新竹地檢112年偵字第8808號111年9月9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探探」交友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與陳慧螢聯繫,並佯稱透過指定之博弈網站操作獲利、彩金需繳納娛樂稅等語,致陳慧螢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37分許30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4王婉寧(提告)橋頭地檢112年偵字第365號111年10月24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臉書社群平台張貼內容附有LINE通訊軟體社群連結之徵才廣告,待王婉寧點擊後,遂佯稱操作指定網站投資獲利豐厚等語,致王婉寧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6日下午4時22分許1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5 陳冠霖 (提告)臺北地檢112年偵字第16622號、第16623號111年10月25日下午7時52分前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TANTAN交友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與陳冠霖聯繫,並佯稱小額投資獲利績效豐碩等語,致陳冠霖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7時53分許2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6 陳萱咊 (提告)臺北地檢112年偵字第16622號、第16623號111年10月19日上午8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於臉書社團張貼家庭代工之貼文,並提供LINE通訊軟體連結,待陳萱咊加入後,便向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投資、購買比特幣等語,致陳萱咊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6日下午12時50分許10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11年10月26日下午12時51分許100,000元7 林玖瑩 (提告)嘉義地檢112年偵字第5931號111年9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與林玖瑩聯繫,並佯稱依指示操作投單交易即可收益、獲利豐厚等語,致林玖瑩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55分許1,00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8柯俊廷(提告)臺中地檢112年偵字第2554號、第4745號、第10592號111年10月24日下午7時30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臉書張貼附上LINE通訊軟體好友連結之投信廣告,柯俊廷點擊該連結後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成員遂佯稱加入「MOXCGlobal」網站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獲利豐厚等語,致告訴人柯俊廷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6日下午3時11分許1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9 李振國 (提告)臺中地檢112年偵字第2554號、第4745號、第10592號11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5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於臉書張貼「自由人生投資計畫」之訊息,李振國因此加入LINE通訊軟體,該不詳成員遂佯稱加入「WEB3」投資、代操獲利、出金需匯款繳納保證金等語,致李振國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8時4分許3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0 林臻毅 (提告)臺中地檢112年偵字第2554號、第4745號、第10592號111年10月26日下午4時55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Instagram社群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與林臻毅聯繫,並佯稱依指示操作「凱基」虛擬貨幣投資網站匯款儲值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臻毅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6日下午3時16分許1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11年10月26日下午3時17分許10,000元111年10月26日下午3時17分許10,000元111年10月26日下午3時22分許9,000元11巫沛諠(提告)新北地檢112年偵字第20827號、第25453號、第25874號、第41936號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42分前某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廣告連結LINE通訊軟體方式,巫沛諠於點擊連結後與之取得聯繫,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透過程式分析並依指示操作匯款獲利等語,致巫沛諠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42分許3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11年10月26日下午12時39分許100,000元111年10月26日下午12時40分許20,000元12 郭家宇 (提告)新北地檢112年偵字第20827號、第25453號、第25874號、第41936號111年10月22日下午12時47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張貼內容為操作遊戲外掛程式獲利之廣告,待郭家宇見上開廣告後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成員便佯稱投資代操作遊戲獲利等語,致郭家宇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38分許5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43分許13,000元13 廖秉橙 (提告)新北地檢112年偵字第20827號、第25453號、第25874號、第41936號111年10月9日下午3時45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TWITTER社群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與廖秉橙聯繫,並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網站投資外匯、期貨、黃金等獲利等語,致廖秉橙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1時55分許5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11年10月25日下午1時55分許50,000元14 林賢宗 (提告)新北地檢112年偵字第20827號、第25453號、第25874號、第41936號111年10月9日上午7時42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林賢宗聯繫,佯稱投資「Starlux」線上博弈操盤、代操等語,致林賢宗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24分許3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5陳建彬(提告)新北地檢112年偵字第42636號、第43388號111年10月20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臉書社群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與陳建彬取得聯繫,遂佯稱操作「MainCoin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網站」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陳建彬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2時41分許1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6 呂欣燕 (提告)新北地檢112年偵字第42636號、第43388號111年9月26日某時,因點擊網頁連結加入LINE通訊軟體群組,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便與呂欣燕取得聯繫,遂佯稱操作「MuchCoin」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呂欣燕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1時36分許20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11年10月25日下午4時42分許50,000元17 郭妍蓁 (提告)新北地檢112年偵字第47136號111年10月25日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IG社群平台傳訊息與郭妍蓁聯繫,遂佯稱可協助投資理財、資金不足需協助匯款、「P2A」網站可供查詢款項餘額等語,致郭妍蓁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45分許3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47分許20,000元18 郭羿宏 (提告)新北地檢112年偵字第26770號111年10月4日下午3時20分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透過IG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與郭羿宏聯繫,遂佯稱操作「凱基交易平台」投資出金獲利等語,致郭羿宏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許82,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9陳佑輔新北地檢112年偵字第58264號111年9月29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OMI交友軟體以及LINE通訊軟體與陳佑輔聯繫,並佯稱操作「APEX」網站投資獲利、提領出金需繳付佣金等語,致陳佑輔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3分許5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11年10月25日下午7時39分許20,000元20 陳宥成 (提告)桃園地檢112年偵字第45606號111年10月初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IG及LINE通訊軟體與陳宥成聯繫,向其佯稱投資獲利豐厚等語,致陳宥成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6日下午1時49分許9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111年10月26日下午5時03分許76,000元21 呂敏禎 新北地檢112年偵字第66066號111年10月10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呂敏禎聯繫,並佯稱:投資股票穩賺不賠等語,致呂敏禎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8時38分2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22黃寬銘桃園地檢112年偵字第50776號111年10月11日下午5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黃寬銘聯繫,並佯稱:以「AICMARKET」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寬銘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下午2時25分許100,000元簡夢容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