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仕隆 (即 賴良仔 之繼承人)、 賴春財 (即賴良仔之繼承人)、 賴春發 (即賴良仔之繼承人)、 賴淑芬 (即賴良仔之繼承人)、 賴淑芳 (即賴良仔之繼承人)、 賴淑貞 (即賴良仔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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