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 林益新
陳仁欽 曹木松 吳雅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4,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