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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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鑫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