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忻元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忻元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忻元俊因犯過失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5罪,先後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至15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1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於民國000年00月間為之;附表編號3至13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於112年3月至9月間所為;附表編號14、15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於112年8月26日為之,又附表編號1至13所犯均為竊盜罪,罪質類型及法益侵害性相同,而與附表編號14、15所犯之罪罪質迥異,其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視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刑罰之邊際效益,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6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13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14、15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之內部界限,暨受刑人在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表示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111年12月12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720號112年11月27日同左113年2月2日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111年12月3日、12月5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720號112年11月27日同左113年2月2日3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112年3月27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721號112年11月27日同左113年2月2日4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112年3月28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721號112年11月27日同左113年2月2日5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112年3月30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721號112年11月27日同左113年2月2日6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112年4月3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721號112年11月27日同左113年2月2日7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112年4月24日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8號113年5月10日同左113年6月12日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112年6月6日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8號113年5月10日同左113年6月12日9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112年6月18日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8號113年5月10日同左113年6月12日10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112年7月29日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8號113年5月10日同左113年6月12日11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112年8月26日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8號113年5月10日同左113年6月12日12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112年6月9日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8號113年5月10日同左113年6月12日13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112年9月7日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8號113年5月10日同左113年6月12日14過失致重傷罪有期徒刑2年8月112年8月26日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8號113年5月10日同左113年6月12日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15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有期徒刑2年112年8月26日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8號113年5月10日同左11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