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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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民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民欽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朱民欽無視於酒後駕車造成肇事機率大增,常會造成駕駛人自己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仍於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且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醉態情節嚴重;惟念被告無前科,且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素行及犯後態度均稱良好;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