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忠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忠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忠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忠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5日│105年3月5日│105年5月1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633號││││││105年度偵字第1113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894號│105年度桃簡字第894號│105年度桃簡字第17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日│105年11月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20日│105年9月20日│105年12月6日│├──┴─────┼───────────┴───────────┴───────────┤│備註│(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二)編號5、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5日│105年6月3日│105年6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63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12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129號││││105年度偵字第1113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171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7日│105年12月8日│105年12月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6日│106年1月4日│106年1月4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