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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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開強選任辯護人黃任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97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續字第30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周開強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所處多數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部分免訴。
事實
一、周開強因友人於愛情公寓直播平台與直播主 楊蕙溱 、 李宥 閎、 鄭明義 (於上開平台之暱稱分別為「 奈喵 」、「 黃金小魚 」、「黃金壽山猴」)發生爭執,竟於附表一編號1至4「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至4「行為」欄所示之行為。
二、案經楊蕙溱、 李宥閎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仁武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鄭明義訴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被告周開強及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異議,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狀,揆諸刑事訴訟法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自得為判斷之依據。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訊據被告坦承於附表一各編號「時間」欄所示時間、「地點」欄所示地點,為「行為」欄所示之言論,亦承認自己有公然侮辱之犯意,惟辯稱其言論未與告訴人楊蕙溱、李宥閎真實社會人格、名譽相關,不符公然侮辱要件;且其無恐嚇之犯意,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客觀上亦不會引起他人恐懼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一「時間」欄所示時間、「地點」欄所示地點,
以「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證人即告訴人楊蕙溱、李宥閎、鄭明義(下逕稱姓名)等情,業據被告自白在案,且有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錄音譯文、楊蕙溱、李宥閎證述等件在卷可憑(見仁武分局卷第29至37頁、第53頁、本院卷二第54至64頁),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按現代人以暱稱、別名、帳號在網際網路從事各項活動,彼
此可能並不知悉其現實世界之姓名、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足以形塑其真實身分之資訊,但對於該些網際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背後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乙節,則為眾所周知之事實。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故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之人格形貌,既均屬存在於現實世界之同一主體所展現之人格,則行為人只要對該虛擬角色為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並預見到其侮辱行為足以貶抑網路社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評價,影響經營該化身之人其社會生活,對於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如行為人之陳述表示已指出被害人現實生活中之姓名或綽號,或該網站上有關於被害人之年齡、性別、職業、住址、電話、相片、影像等,抑或有可連結至個人網站、部落格等情形,或者該網路帳號因從事特定領域之網路活動,如美食評論、優惠情報分享之部落格、粉絲專頁,使該帳號、暱稱及擁有者,已相連結或廣為人知,成為現實生活中一般大眾均已知悉之人所使用之代號或暱稱,方有刑法名譽權保障之適用,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305號判決意旨可稽。經查:
1.本件告訴人楊蕙溱係「愛情公寓」網路平台上之直播主(暱稱「奈喵」),告訴人李宥閎雖非直播主,然有使用「愛情公寓」平台(暱稱「黃金小魚」),二人直播時均係以自己本人影像出現等情,業據李宥閎證述在案,且有李宥閎提出之直播截圖(見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07號卷第25頁)在卷可憑;況楊蕙溱於上開直播平台上之發文亦有其本人之影像,有辯護人於110年11月23日庭呈之發文截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1至89頁),堪認楊蕙溱、李宥閎雖分別以上開暱稱使用「愛情公寓」平台,惟該平台均可連結至個人影像等基本資料;且楊蕙溱尚以直播收入維持生活,堪認與一般藝人以藝名出道無異,是上開「奈喵」、「黃金小魚」之暱稱均能連結至楊蕙溱、李宥閎本人,堪以認定。而鄭明義以「黃金壽山猴」之暱稱廣泛與他人互動乙情,亦有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12377號卷第53至81頁),是該「黃金壽山猴」之帳號亦可連結至鄭明義甚明。
2.另「愛情公寓」平台之「黃金家族」係以一個主播為首而創立之家族,家族成員會掛上馬甲為標示,李宥閎為該家族之成員等情,據李宥閎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63至64頁);而鄭明義亦為黃金家族之成員,亦有鄭明義之帳號「黃金壽山猴」截圖頁面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12377號卷第13頁、第53至80頁),是李宥閎、鄭明義均為「黃金家族」之成員,且為公眾所周知,堪以認定。
3.綜上,被告以「奈喵」、「黃金小魚」、「黃金壽山猴」、「黃金家族」等暱稱指涉告訴人楊蕙溱、李宥閎、鄭明義,均可連結至其等本人,而有刑法名譽權之保障。
㈢衡以本件糾紛實係因被告主觀上認為楊蕙溱於被告之乾妹妹
即另一直播主「虎牙多」直播時找碴而起(見仁武分局卷第5至6頁),堪認被告與楊蕙溱間確有嫌隙。而附表一編號1所示通訊軟體群組,係因「虎牙多」為了要釐清伊與楊蕙溱間搶粉絲之糾紛而設,而由「虎牙多」邀請被告加入該群組等情,有楊蕙溱證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3頁)。觀諸被告於加入該群組後,不僅以「垃圾」貶低楊蕙溱,又稱:「我決定上每一個直播間都說妳,妳看看別的主播會不會聽我啦,很快全愛寓都知道你是什麼人啦」、「你還是惦量惦量自己吧,妳要嘛就不要播,要嘛播,嘿,我就找妳碴,很簡單」、「妳再說,我保證妳在愛寓永遠抬不起頭,這句話我說的,妳不信,妳可以打聽一下我 耶穌 是什麼人。」(見仁武分局卷第29至37頁),主觀上自有恐嚇楊蕙溱之意思;況其言論其文義本身係明白恐嚇楊蕙溱不得再進行直播、否則會對其不利,客觀上亦足以使楊蕙溱心生恐懼甚明。
㈣被告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1.被告雖辯稱其言論未與告訴人楊蕙溱、李宥閎真實社會人格、名譽相關連,不符公然侮辱要件云云,惟查楊蕙溱、李宥閎於「愛情公寓」平台上雖使用「奈喵」、「黃金小魚」之暱稱,惟被告對於「奈喵」、「黃金小魚」暱稱後有真實人物存在乙情完全了解,亦明白知悉「黃金家族」指涉之對象;且楊蕙溱、李宥閎二人於直播時亦有公開露面,鄭明義則以「黃金壽山猴」之暱稱與多人互動,是上開暱稱顯可與楊蕙溱、李宥閎、鄭明義本人連結,被告辯稱其附表所示言論未損及楊蕙溱、李宥閎、鄭明義之真實人格云云,自屬避重就輕之詞,並不足採。
2.被告又辯稱附表一編號2所示言論係於通訊軟體line群組所留之語音訊息,運作方式需有使用者點選播放,倘未曾點選,則相關訊息形同未被傳遞,故不該當公然侮辱云云。惟查被告以語音訊息方式發出該訊息後,即已處於隨時可供他人點選播放之狀態,被告上開辯解與事實相悖,自無可採。
3.被告復辯稱其無恐嚇楊蕙溱之犯意、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客觀上亦不會引起他人恐懼云云,惟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文義上即有要對楊蕙溱不利之意思、客觀上亦已達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業據認定如前,被告辯稱沒有恐嚇之犯意及行為云云,實屬牽強。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
辱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而附表一編號2、3、4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犯意各別、行為各殊,為數行為,應依法分別論科。
㈡被告雖辯稱附表編號1至4所示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數
個舉動,應屬一行為云云,惟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編號2行為係以通訊軟體文字及語音訊息分別對楊蕙溱、 李宏閎 為恐嚇、公然侮辱之言論,被害客體顯不相同;而附表一編號3之行為為至其他直播主之直播間,以標記「黃金小魚」是垃圾之方式辱罵李宥閎;附表一編號4之行為(即併辦意旨書事實欄後段、聲請簡易判決書事實欄一㈤之行為,且與一㈥部分為同一行為,詳後述)係於「愛情公寓」平台張貼發文,其行為迥異,難認為係一行為,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係先於109年8月8日下午3時3
7分張貼內容:「奈喵主播,我耶穌在這裡跟你們說一聲萬分的,草你們全家,趕緊找個窗戶陽台往下跳,活著浪費空氣,資源有限,趕快死一死,雖然死後也浪費土地跟塔位,但總比你們活著更有貢獻,爽啦!!」,嗣另於同日下午4時27分許張貼內容:「黃金家族,我耶穌在這裡跟你們說一聲萬分的,草你們全家,趕緊找個窗戶陽台往下跳,活著浪費空氣,資源有限,趕快死一死,雖然死後也浪費土地跟塔位,但總比你們活著更有貢獻,爽啦」之文章,為二行為部分,固非無見。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分別於上開二時點為上開二行為,無非係以楊蕙溱、李宥閎於警詢時分別陳述自己係於109年8月8日下午3時37分許、同日下午4時27分遭被告以上開貼文辱罵,然楊蕙溱、李宥閎嗣已更正被告係於109年8月8日下午3時37分以同一篇貼文辱罵二人(見110年度附民字第507號卷第6頁),再衡以被告貼文之全文為:「奈喵主播/ 咩寶 主播/黃金家族/我耶穌在這裡跟你們說一聲萬分的/草你們全家/趕緊找個窗戶陽台往下跳/活著浪費空氣/資源有限/趕快死一死/雖然死後也浪費土地跟塔位/但總比你們活著更有貢獻/爽啦!!」(見仁武分局卷第65頁),是堪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辱罵楊蕙溱、含李宥閎、鄭明義在內之黃金家族成員,應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屬二行為,應有誤會,併此指明。
㈣本件無減刑事由:
被告雖辯稱自己患妥瑞氏症,請求依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云云,惟本案被告行為態樣為「發送文字訊息」、「錄製語音訊息並發送」、「於網路平台張貼文章」,並非當下一時失態,已難認係受妥瑞氏症影響。且被告於本院110年11月23日審判期日當庭諭知應一併就民法第87條關於監護處分之必要性表示意見,及提出被告有無固定就診記錄後,即改稱自己係因妥瑞氏症而於幼時遭排擠,嗣父母送伊出國求學,因留學地即美國加州對於穢語容忍度較高,故對我國法令有所誤解,請求輕判云云,然被告為我國籍人士,自述現職為傳產業務,就我國法規、民情、風俗不可能不了解,且其既係因幼時不斷有罵髒話情形遭同學、師長不諒解而不得不出國求學之情形,應當明知我國不能容忍肆意口出穢言、貶低他人、恐嚇他人安全之行為,被告徒以曾留學外國請求輕判云云,實無可採,併此指明。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面對,反口
出惡言,貶低他人名譽及恐嚇他人安全,犯後雖坦承有為相關言論,但堅稱自己沒有恐嚇之犯意及行為,復爭執其言論能否連結到楊蕙溱、李宥閎、鄭明義之真實人格,且迄未與楊蕙溱、李宥閎、鄭明義達成和解,顯然未能正確認識自身行為之不當,亦未見有悔意,實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再審酌被告自述為行銷碩士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傳產業務、家庭狀況有二個未成年兒子需扶養(見本院卷二第166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宣告多數拘役部分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免訴部分: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愛情公寓」平台,在109年8月6日凌晨2時56分公然直播演唱歌詞內容:「黃金小魚跟奈喵主播,低能狗男女在那邊道聽塗說,我操你媽個B到底是誰在說,我覺得他們根本就不是很欠扁,全部都應該去吃大便,阿大碗的」之歌曲,以此方式辱罵楊蕙溱、李宥閎,足以貶損楊蕙溱、李宥閎之名譽等語(即附表二)。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
02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於109年8月3日至同年月8日間,於IPAIR平台(即「愛情公寓」平台)演唱:「愛寓有個主播叫咩寶…全部都應該去吃大便,啊,大碗的…黃金家族如此犯賤,黃金家族全部不要臉,幹」(下稱A歌曲)、「我直接現場改,爸爸改成M寶A寶,A 寶騷 底trashtrashtrash,FUCK黃金家族,FUCK咩寶主播,啊,A寶騷底愛吃洨,他們很喜歡吸大屌,幹他們需要買門票,平時沒事他們都會想要,愛吸愛舔老二翹,你知道A寶愛吃春藥,看到大床往上跳,提著老二超級愛笑,眼球持續往上調,潮吹春水他們真的小婊,進去就快搖一搖,A寶騷底這麼愛大屌,A寶她想仙人跳,雙腿掰開,他還說想要,她想要她想要她想要她小要,啊,一聲尖叫,叫到受不了,大聲尖叫,叫到受不了,要壞掉要壞掉,他被玩得快壞掉,要爛掉要爛掉,他被幹的會爛掉,要破掉要破掉他被插的要破掉,要死掉要死掉,他被操的要死掉,啊啊ㄟㄟ一一呀呀烏烏ㄟㄟ,雞雞叫,叫到棟每條,還是想要叫,拍了黃片一舉成名,A寶騷底是塊騷料,今年他們一起成行,醜人A寶是個臭婊,幹她算在這個流行,騷底A寶喜歡吸懶覺」(下稱B歌曲)等不雅詞句之歌曲,以此方式辱罵 邱韻桐 ,足以貶損邱韻桐之人格之行為,經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㈢而查上開A歌曲、B歌曲為二首不同之歌曲(見110年度偵字第
1949號卷第31至32頁、第33至34頁),而A歌曲歌詞全文如附表四「11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A歌曲歌詞全文」欄所載,比對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㈢之歌曲歌詞全文(即附表四「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㈢之歌曲歌詞全文」欄所載),二者歌詞全部相同,堪認上開A歌曲與本案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㈢之歌曲屬同一行為,足見被告就附表二所示部分,已經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之諭知。
五、退併辦:㈠併辦意旨另以:被告自109年8月2日起至109年8月7日許,基
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在臺南市某處、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等處,在愛情公寓直播平台上向上開之黃金家族成員發言或唱饒舌歌之方式,公然對鄭明義及其所屬之黃金家族上開成員出言:「猴子就是低能兒」、「愛吃香蕉的猴子是低能兒」、「我這禮拜之內,我會幫那個咩寶跟MONKEY還有小少爺做一首饒舌歌唱給大家聽」、「這種邪教甲那就趕快脫」、「大家看MONKEY表演」、「MONKEY被強暴、大家來看一下MONKEY被強暴」、「他還被逼口交阿」、「MONKEY你有隱身看嗎」、「你怎麼被強暴啊」、「黃金壽山猴被幹爆了、黃金壽山猴一直被幹爆」等辱罵之詞,且播放猴子交媾畫面影像,影射鄭明義遭他人強暴、口交部分,屬侵害鄭明義之名譽權部分。(即附表三)㈡惟公然侮辱罪既為保護個人之名譽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公
然侮辱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公然侮辱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公然侮辱行為,受侵害之名譽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行為態樣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㈢查移送併辦意旨中上開關於被告以演唱影射鄭明義遭他人強
暴、口交部分,與本案起訴之被告侵害楊蕙溱、李宥閎名譽權被害客體不同,行為態樣亦不相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罰,要難認移送併辦意旨書所示犯行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何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或同一案件之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鴻濤移送併辦,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行為主文備註1109年8月2日凌晨0時40分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居處基於公然侮辱、恐嚇他人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通訊軟體群組(成員有周開強、楊蕙溱、李宥閎、綽號「 晴晴 」、「虎牙多」、「花輪」、「星語」之人共7人)先以文字訊息對楊蕙溱辱罵:「你們全是垃圾」,再接續以語音訊息對楊蕙溱恫稱:「我決定上每一個直播間都說妳,妳看看別的主播會不會聽我啦,很快全愛寓都知道你是什麼人啦」、「你還是惦量惦量自己吧,妳要嘛就不要播,要嘛播,嘿,我就找妳碴,很簡單」、「妳再說,我保證妳在愛寓永遠抬不起頭,這句話我說的,妳不信,妳可以打聽一下我耶穌是什麼人」等語,足以貶損楊蕙溱之名譽,並致楊蕙溱心生畏懼。周開強犯恐嚇危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㈠2109年8月2日凌晨0時42分許同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上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李宥閎辱罵:「ㄟ,黃金小魚啊,抱歉我問你一件事好不好,你他媽是什麼咖,你什麼咖,ㄟ,你不如撒泡尿照照鏡子吧,長得跟月球表面一樣坑坑疤疤的」等語,足以貶損李宥閎之名譽。周開強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㈡3109年8月8日下午3時26分許同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直播平台其他直播主之直播間,標記「黃金小魚」是垃圾,以此方式辱罵李宥閎,足以貶損李宥閎之名譽。周開強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㈣4109年8月8日下午3時37分許同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直播平台社群,張貼內容「奈喵主播/咩寶主播/黃金家族/我耶穌在這裡跟你們說一聲/萬分的/草你們全家/趕緊找個窗戶陽台往下跳/活著浪費空氣/資源有限/趕快死一死/雖然死後也浪費土地跟塔位/但總比你們活著更有貢獻/爽啦!!」之文章,以此方式辱罵楊蕙溱、李宥閎、鄭明義,足以貶損前開三人之名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誤認事實欄一㈤、㈥部分為兩篇貼文,各自侮辱「奈喵主播」、「黃金家族」,應予更正。)周開強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㈤㈥、併辦意旨書事實欄後段附表二:免訴部分編號時間地點行為備註1109年8月6日凌晨2時56分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居處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在上開直播平台,公然直播演唱歌詞內容「黃金小魚跟奈喵主播,低能狗男女在那邊道聽塗說,我操你媽個B到底是誰在說,我覺得他們根本就不是很欠扁,全部都應該去吃大便,阿大碗的。」之歌曲,以此方式辱罵楊蕙溱、李宥閎,足以貶損楊蕙溱、李宥閎之名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㈢附表三:退併辦部分編號時間地點行為備註1109年8月2日起至109年8月7日臺南市某處、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居處在愛情公寓直播平台上向上開之黃金家族成員發言或唱饒舌歌之方式,公然對鄭明義及其所屬之黃金家族上開成員出言:「猴子就是低能兒」、「愛吃香蕉的猴子是低能兒」、「我這禮拜之內,我會幫那個咩寶跟MONKEY還有小少爺做一首饒舌歌唱給大家聽」、「這種邪教甲那就趕快脫」、「大家看MONKEY表演」、「MONKEY被強暴、大家來看一下MONKEY被強暴」、「他還被逼口交阿」、「MONKEY你有隱身看嗎」、「你怎麼被強暴啊」、「黃金壽山猴被幹爆了、黃金壽山猴一直被幹爆」等辱罵之詞,且播放猴子交媾畫面影像,影射鄭明義遭他人強暴、口交,足以貶損鄭明義之名譽。併辦意旨書事實欄前段附表四:歌詞內容對照表11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A歌曲歌詞全文(見110年度偵字第1949號卷第31至32頁)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㈢之歌曲歌詞全文(見仁武分局卷第49至51頁)愛寓有個主播叫咩寶縱容他家她媽的一隻媽寶黃金小魚跟奈喵主播低能狗男女在那邊道聽途說欺負小主播虎牙多多雞雞歪歪真的很囉唆晴晴問多多就變成她在說我操你媽個B到底是誰在說逼著晴晴他們出來道歉我覺得他們根本就不是很欠扁全部都應該去吃大便阿大碗的我出來幫晴晴說幾句話他媽的他們在那邊這邊跟我廢話我的家人不允許被踩踏你們家族到底是不是真的強大是不是真的人強馬壯別在那邊跟老子說謊話操這時候呢MONKEY她媽的來找我MONKEY來找我這個傻逼來找我跟我理論說她扛阿阿阿阿等一下阿他說他來扛那我們就讓他來扛MONKEY來了被我打臉根本就是個臭不要臉給老子跪下蹲著撿錢黃金家族如此犯賤黃金家族全都不要臉幹我現在跟大家隆重介紹一下我的新身分阿我是MONKEY的新爸爸幹他媽媽不算違法她媽特別愛坐寶馬辣椒帶口騎小馬來到台灣這個寶島看他媽媽路上乞討看他媽媽路上乞討給她五百讓她吃飽她還問我服務到底好不好這是我初步寫的初步寫的明天呢這兩天呢會把這個完成這兩天呢會把它完成晴晴怎麼樣你覺得怎麼樣你覺得怎麼樣嘛靠邀喔可以喔可以就好我現在在念在念這首歌我還沒寫完幹真的真的很煩我好久沒有寫歌了愛寓有個主播叫咩寶縱容他家她媽的一隻媽寶黃金小魚跟奈喵主播低能狗男女在那邊道聽途說欺負小主播虎牙多多雞雞歪歪真的很囉唆晴晴問多多就變成她在說我操你媽個B到底是誰在說逼著晴晴他們出來道歉我覺得他們根本就是很欠扁全部都應該去吃大便大碗的我出來幫晴晴說幾句話他媽在那邊這邊跟我廢話我的家人不允許被踩踏我只想問一句你們家族到底是不是真的強大是不是真的人強馬壯別在那邊跟老子說謊MONKEY來了被我打臉她根本就是個臭不要臉給老子跪下跪著撿錢黃金家族如此犯賤黃金家族全都不要臉我是MONKEY的新爸爸幹他媽媽不算違法她媽特別愛坐寶馬辣椒帶著騎小馬來到台灣這個寶島看他媽媽路上乞討給她五百讓她吃飽她還問我服務到底好不好痾我也覺得我寫的不錯寫得不錯棒爽爽爽愛寓有個主播叫咩寶縱容他家她媽的一隻媽寶黃金小魚跟奈喵主播低能狗男女在那邊道聽途說欺負小主播虎牙多多雞雞歪歪真的很囉唆晴晴問多多就變成她在說我操你媽個B到底是誰在說逼著晴晴他們出來道歉我覺得他們根本就不是很欠扁全部都應該去吃大便阿大碗的我出來幫晴晴說幾句話他媽的他們在那邊這邊跟我廢話我的家人不允許被踩踏你們家族到底是不是真的強大是不是真的人強馬壯別在那邊跟老子說謊話操這時候呢MONKEY她媽的來找我MONKEY來找我這個傻逼來找我跟我理論說她扛阿阿阿阿等一下阿他說他來扛那我們就讓他來扛MONKEY來了被我打臉根本就是個臭不要臉給老子跪下蹲著撿錢黃金家族如此犯賤黃金家族全都不要臉幹我現在跟大家隆重介紹一下我的新身分阿我是MONKEY的新爸爸幹他媽媽不算違法她媽特別愛坐寶馬辣椒帶口騎小馬來到台灣這個寶島看他媽媽路上乞討看他媽媽路上乞討給她五百讓她吃飽她還問我服務到底好不好這是我初步寫的初步寫的明天呢這兩天呢會把這個完成這兩天呢會把它完成晴晴怎麼樣你覺得怎麼樣你覺得怎麼樣嘛靠邀喔可以喔可以就好我現在在念在念這首歌我還沒寫完幹真的真的很煩我好久沒有寫歌了愛寓有個主播叫咩寶縱容他家她媽的一隻媽寶黃金小魚跟奈喵主播低能狗男女在那邊道聽途說欺負小主播虎牙多多雞雞歪歪真的很囉唆晴晴問多多就變成她在說我操你媽個B到底是誰在說逼著晴晴他們出來道歉我覺得他們根本就是很欠扁全部都應該去吃大便大碗的我出來幫晴晴說幾句話他媽在那邊這邊跟我廢話我的家人不允許被踩踏我只想問一句你們家族到底是不是真的強大是不是真的人強馬壯別在那邊跟老子說謊MONKEY來了被我打臉她根本就是個臭不要臉給老子跪下跪著撿錢黃金家族如此犯賤黃金家族全都不要臉我是MONKEY的新爸爸幹他媽媽不算違法她媽特別愛坐寶馬辣椒帶著騎小馬來到台灣這個寶島看他媽媽路上乞討給她五百讓她吃飽她還問我服務到底好不好痾我也覺得我寫的不錯寫得不錯棒爽爽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