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陳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聰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依原告起訴所載事實理由,原告是主張被告未維護管理其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42號房屋),以致系爭42號房屋室內積水,並流向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40號房屋)共同使用之外牆雙壁連接牆,造成系爭40號房屋滲水,請求被告賠償系爭40號房屋修繕費用及室內家俱物品受損共新臺幣(下同)650,000元,訴之聲明則為:被告應自行修繕所有系爭42號房屋漏水部分,使其不會漏水及回復原狀,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其請求被告「修繕系爭42號房屋漏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42號房屋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自行加計請求被告賠償之650,000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系爭42號房屋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加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65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300,00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