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9號原告即被告 高世杰高邱美麗 承受訴訟人)被告 高世洋 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 律師
王得州 律師被告即原告 高世玫 被告 高世芳
高世瑄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9號事件僅代理
高世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高世杰為高邱美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高邱美麗於108年10月16日死亡,高世杰為高邱美麗之繼承人之一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高邱美麗之其他繼承人為高邱美麗對立之當事人,無法承受訴訟,是本件應由高世杰為高邱美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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