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素連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雖稱名下僅有機車一部,為日常生活代步交通工具,爰不予處分。此外,債務人稱名下別無財產,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出具切結書,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亦無任何財產資料,另依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所請,向安聯人壽保險公司查詢結果,亦查無有效保單,此該公司函覆附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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