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元峻 即 陳韋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