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賭博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3月、3月確定,經本院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11月,另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96年
6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嗣於97年5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7年5月22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997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1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7年11月1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