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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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1日所為之9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原告姓名欄所載「丙○○」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之原本、正本,因有上開顯然錯誤,自應依法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