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己○○
丙○○丁○○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剔除被告等人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22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參與分配,即原告係否認本院上開執行事件分配表次序5、9所列之債權,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860,932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0,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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