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
室債務人 張偉洲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偉洲│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0%│││52993││月18日起│││││元│├──────┼──────┼───────┤││││自民國96年3│至民國96年4│年息9.8%│││││月14日起│月17日止││└──┴───┴─────┴──────┴──────┴───────┘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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