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3080號),本院就毀損部分,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號32樓「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泰利公司)代理發行之網路線上遊戲「新天上碑」會員,因不滿億泰利公司未妥善處理會員資料異常相關賠償問題,竟於民國96年
5月1日下午1時許,利用與不知情友人 劉昶東 偕同前往億泰利公司申訴之機會,基於放火燒燬物品(被告甲○○此部份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本院另以97年度簡字第684號為實體判決)及毀損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⑴先持事前準備好之雞蛋、冥紙等物品,朝億泰利公司辦公室大門丟擲及揮灑,復使用打火機(未扣案)點燃手中冥紙,往大樓樓梯間丟擲,雖該冥紙嗣後即予熄滅,然依當時環境,仍足以引燃其他物品釀成火勢,致生公共危險;⑵再腳踹億泰利公司辦公室外之裝飾木門,使之毀破損壞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該公司;甲○○實行上開犯罪後立即逃離現場,然因其前揭點燃冥紙等舉動,均為大樓監視系統所側錄,且甲○○離去時未將先前放置在該大樓警衛室之國民身分證取回,警方遂得以循線追查身分,而獲悉上情,因認被告就前開⑵所述部分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然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451條之
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此部份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存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就被告所涉毀損罪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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