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陳幸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承瀚 即 呂維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零陸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零壹萬貳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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