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其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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