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志明(1)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11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2)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1)(2)二案接續執行,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