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黃仁威 訴訟代理人 盧駿毅 律師被告 林崇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曹惠玲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