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基明 法定代理人 林妘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玉柱 、 曾沛涵 、 曾楚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