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24號聲請人 江采霖 相對人 黃靖雅
莊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命聲請人供擔保之裁定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有聲請人提出之該院99年度上字第127號民事判決及本院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