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臺北市○○區○○街24之
1號宏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仰公司)之負責人,與告訴人甲○○有債務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95年6月8日下午3時10分許,在宏仰公司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電梯門前走廊上,公然以「流氓」穢語辱罵告訴人甲○○,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96年10月9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內並應敘明上訴理由。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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