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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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22號

聲請人 劉兆生

非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

吳品萱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侯大乾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侯大乾各就相同本息,聲請裁定准予執行,應具狀陳明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侯大乾分別簽發之本票債權,是否係同一債權?即相對人其中一人如於其簽發之本票金額債權範圍內為清償者,是否另一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如是,應具狀更正聲明,並更正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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