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秩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秩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6年度竹秩字第309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甲○○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09600196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玩具手槍壹支、彈匣壹個及玩具子彈柒顆均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9月7日7時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與民權路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四)查獲時間:96年9月7日7時30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路與民權路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黃仁秋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查獲現場照片2幀。
(四)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彈匣1個及玩具子彈7顆之照片。
(五)經警察當場查獲。
(六)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彈匣1個及玩具子彈7顆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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