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7號原告高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姿杏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告 郭廣嶸 即 盈泰 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台幣肆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