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7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86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46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