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萬安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安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萬安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8月間起至94年9月8日止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項之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978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643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