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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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49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8號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李振泰 即繽紛數位影像沖印店及被告乙○○、甲○○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0,922元,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