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員大會所有議程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0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省建築師公會間撤銷會員大會所有議程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13日本院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