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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