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658號債權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信電器有限公司、 黃正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並提出相關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