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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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891號聲請人 李沛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盧雅聞 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TH617256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通知補繳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於民國106年
6月20日寄存於聲請人之陳報址,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